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通常属于行政协议。
从协议的主体来看,一方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共管理职权,另一方是被拆迁人等相对方。行政机关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决策和实施,对拆迁安置补偿的相关事项作出规定和安排。
从协议的目的来看,主要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如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善等,同时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和补偿。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行政性事项,行政机关在协议中享有一定的行政优益权,如对协议的变更、解除等具有一定的裁量权。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完全属于行政协议可能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同的理解。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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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安置协议的效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民事还是行政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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