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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动迁方不执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耍赖皮不给赔偿,拆迁户该如何起诉?

假如动迁方不执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耍赖皮不给赔偿,拆迁户该如何起诉?

动迁方不执行拆迁安置 补偿协议,如何起诉呢?还是民事诉讼或是行政诉讼?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行政合同

1、现阶段主流的思想观点觉得,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性质上应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就是指行政单位以执行行政管理为目的性,与行政部门相对一方就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取得的协议书。它具备以下特点:

(1)合同协议的当事人务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即具备法定行政部门职能的行政单位或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

(2)合同协议的具体内容是行政管理的公共事务,具备公益项目性质。

(3)合同协议具体内容适合超过民事法律之外的規則。

2、它主要表现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备相对应的特权。这些特权包含:要求当事人亲身履行合同权、对合同协议具备相应的指挥权、在特殊的条件下对合同协议有单方的变动或是解除权、对另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协议的制裁权。

3、而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特点与这些极其契合。其签署目的性是为了集体利益的需求;在签署的过程中,行政单位具备特权,市、县人民政府单方做出土地征收决策,达不成协议书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单方做出房屋拆迁赔偿决策;协议书的范畴、具体内容赔偿标准等许多具体内容,不适合民事法律規則,仅适合相关的行政法规规范明文规定的規則。这些特点主要表现在行政主体与行政部门相对一方在房屋补偿协议中不均等的法律位置,所遵守的規則,并不是民事法律規則,而是行政部门規則,故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归属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二、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协议书受行政法规范

即然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在性质上归属于行政合同,那很显然理应受到行政法調整。在明动迁团觉得,前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也明文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归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授理公民、法人或是其他机构觉得行政单位不依规执行、未依照约定执行或是违法变动、解除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等协议书提出的诉讼”。换句话说,政府假如不依规执行、未依照约定执行或是违法变动、解除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当事人理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假如动迁方不执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耍赖皮不给赔偿,拆迁户该如何起诉?


三、这两种具体情况也只能提出民事诉讼

但在上述理应提出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况之外,也存有无法提出行政诉讼,而务必提出民事诉讼的情况。现阶段实务中明晰的除外有以下两类。

1、对于现已执行完毕的补偿协议提出的诉讼,不归属于行政部门协议书司法核查的受案范畴。

在明觉得审判机关有权对行政单位不依规执行、未依照约定执行或是违法变动、解除政府特许经营权协议书、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司法核查,并不包含行政单位现已依照协议书约定全面执行给付义务的情况,即行政单位现已依照约定执行自己义务的行政部门协议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司法核查的范畴,以遵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

2、 当事人因行政单位与第三人签署的补偿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诉讼,不归属于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受案范畴。当事人觉得行政单位与第三人签署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的诉讼,不归属于行政诉讼法律条款所明文规定的受案范畴,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还可以依据案情选用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归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但其中也有不归属于行政部门受案范畴的情况,实务中应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解决。对于归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畴的,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理应按照行政诉讼案件授理、审理。而对于不归属于行政诉讼范畴的,理应依照民事经济纠纷解决,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在明拆迁律师团提醒您:

假如您遇到了非法强制拆迁,被土地征收人被拆迁人还可以在收到土地征收决策、土地征收赔偿决策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要在知道强制拆迁之日的6个月内提出诉讼维权。别进行信访、举报等方式错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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