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征收被征收人不鉴定协议是否能强拆
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强制拆除这一环节中,行政管理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首先是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要求撰写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所附带的各项详细资料;
还必须包括已发布的关于征收补偿的决策以及与此决策有关的所有证据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三,需要提供征收补偿决策的送达凭据,以及在此过程中的催告情况和涉及到的房屋被征收人和直接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反馈;第四,需要提供强制拆迁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第五,需要提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实际状况;第六,需要提供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居住地址及其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信息;最后,还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该项申请必须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诉讼时效期满后的三个月内提出,否则,若逾期申请且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交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强制拆迁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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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后,没有房权证怎么办,房屋征收不同意不签字,可以强拆吗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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