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征收与拆迁有什么不同
在法律层面上,“拆迁”和“征收”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主要展现在行为本质、目标追求、法律程序、适用范畴以及法律效果等多个方面。
首先,从行为的实质和追求的目标来看,“征收”属于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它是由政府主导实施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
而“拆迁”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它常常被视为一种市场行为或者企业行为。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征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发布公告、倾听被征收者和公众的意见等环节,以保证被征收者的参与权利得到充分尊重。
相比之下,“拆迁”在过去的执行过程中,可能只需要取得拆迁许可证即可,程序相对较为简化,而且往往无法保证被拆迁者能够有效地参与其中。
再次,从适用的范畴来看,“征收”主要适用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城市中的不动产,其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土地、房屋以及其他各类不动产。
而“拆迁”则主要应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最后,从法律效果的角度来看,“征收”会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或者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同时还需要向被征收者提供公平、合理的补偿,并且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至于“拆迁”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则表现为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消失,以及可能出现的房屋产权等价调整或者价值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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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和拆迁哪个价格高,房屋征收和拆迁有啥区别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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