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转非”后,还有拆迁补偿吗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事宜,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举例而言,家庭成员的户籍仍保留于该村中),那么即便是家庭户籍转变为了非农业性质,同样有资格获取宅基地的相关补偿。
至于房屋的补偿问题,地面上的房屋作为私人财产,即便全家人的户籍已经变更为非农业户口,只要房屋尚未倒塌,便可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此外,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个人户籍的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并不影响到土地补偿的实际发放。
最后,关于拆迁政策方面,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要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
这些方案将会对各类情况下的补偿规定做出详尽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事宜,若宅基地的使用权并未受到任何影响(举例而言,家庭成员的户籍仍保留于该村中),那么即便是家庭户籍转变为了非农业性质,同样有资格获取宅基地的相关补偿。
至于房屋的补偿问题,地面上的房屋作为私人财产,即便全家人的户籍已经变更为非农业户口,只要房屋尚未倒塌,便可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
此外,土地补偿费用的发放是以户为单位进行计算的,个人户籍的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并不影响到土地补偿的实际发放。
最后,关于拆迁政策方面,具体的补偿标准还需要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以及安置补偿方案。
这些方案将会对各类情况下的补偿规定做出详尽阐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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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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