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主要有以下程序:
1. 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征收决定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确需征收且征收程序合法等。
2. 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后,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3. 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与公布。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后,再次公布。
4. 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5. 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与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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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征收操作指引,房屋征收的程序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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