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款项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的政策执行。一般的情况下,征地补偿款项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贴费用、青苗及其衍生作物的补偿款项以及地上所附带的附属设施补偿费等等。在款项发放前期,工作人员需要做好精准的范围确认、面积检测、所有权归属等系列工作,并且还要根据具体的评估报告来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在补偿款项的实际发放阶段,通常是由负责征地的实施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直接将款项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在此过程中,我们要保证整个流程的公开透明度,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防止出现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甚至是用作其他非法用途等违法行为。而对个体方面来说,则要求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和所有权认证文件,以便能够顺利地领取到自己应得的那份补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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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费谁来支付,征地补偿款怎么发下来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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