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当事人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异议,可依据相关法规,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寻求救济:一是书面形式进行行政复议申请,二是根据流程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首先,关于行政复议的程序要求。
民众、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悉相关土地行政行为危及到自身利益时,有权在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的60天内,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如果法律对此设定了更长的申请期限,则应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关于行政诉讼的程序要求。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他们应该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行政行为做出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出诉讼请求。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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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遇到征地补偿不到位怎么办,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怎么办内容审核:王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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