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了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倘若被征收方不幸离世,其亲属仍有资格享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待遇;然而对于未能签署该协议阶段就已然去世的人员,由于其失去独立的民事行为和权力,因此无法分享到征地补偿的权益。
这是因为一个自然人所拥有的民事权利是以他生命的终止为界点的。
那么那么已完成拆迁且在这个过程中离世的人有资格领取征地补偿吗?答案是肯定的:第一,已经死亡的人士将不再具备领取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第二,由于他们已经失去了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便无法享有任何民事权利,自然也就无法参与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工作之中。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金额以及相应的标准,则需要由各个城市或者县级政府依据法律法规,经过严谨的程序审批之后方可生效。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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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人死了土地赔偿还能赔偿,人死了土地征用能分到钱?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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