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政府在制定征收农用地产权时所遵循的赔偿标准,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共同规定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征地项目的特性、地理位置、应用领域及市场环境存在差异,每一个具体的赔偿标准亦会因此产生相应的变动。
新的赔偿标准将会公平公正地针对农用地的具体用途、产出价值、地理区位诸要素进行全面考量,并且依据相关法律条款向土地承包者支付合理的赔偿款。
通常情况下,这类赔偿的范畴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等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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