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补偿金是由政府或相关单位针对被征用者所拥有的土地而进行的适当经济赔偿。
此类补偿金通常按照特定的计算准则制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偏差,如补偿金支付过多等状况。
在此情形下,应该将额外多付的部分归还给支付方,这是由于其构成了不当收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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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委征地款分给村民,村民乙为了多获土地补偿款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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