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土地征收带来的补偿争议问题,被征收方可以通过多种合法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维权过程中的几个关键步骤和有效策略:首先,您可以选择通过与征收方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共识,争取能够达成一份双方均能认可并接受的补偿协议;其次,若协商无果或者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之内未能得到妥善处理,您有权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交协调申请,详细阐述您认为补偿过低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再次,若协调工作未能取得预期效果,或者自申请协调之日起60日内未获回应,您还可向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部门提出裁决申请;最后,若您对征地补偿的行政决定持有异议,您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您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感不满,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违法行为,您还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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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地补偿纠纷的案由,征地补偿问题内容审核:郑远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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