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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放弃拆迁商铺合同,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成立吗?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企业放弃拆迁商铺合同,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成立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成立吗?二、店铺转让隐瞒将拆迁如何处理三、国家通知要拆迁的商铺转让出去了,可以按欺诈行为起诉吗,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成立吗?四、国家通知要拆迁的商铺转让出去了可以按欺诈行为起诉吗?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企业放弃拆迁商铺合同,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成立吗?

一、企业放弃拆迁商铺合同,隐瞒拆迁转让店面合同成立吗?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隐瞒拆迁事实转让店铺的,合同一般是会成立的,但合同是在重大误工或者显失公平情况下签订的,所以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店铺转让隐瞒将拆迁如何处理

店铺转让隐瞒将拆迁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店铺转让时如果转让人隐瞒拆迁事实的,是属于欺诈的行为,受让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商铺的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有三种法定评估依据: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二、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国家通知要拆迁的商铺转让出去了,可以按欺诈行为起诉吗

一、国家通知要拆迁的商铺转让出去了,可以按欺诈行为起诉吗

可以,如合同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方故意隐瞒拆迁情形,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实质上就是诈骗,可以起诉索赔的,不过买方也有责任,转让前本来就应该调查清楚该区域建设规划情况的。

二、法律规定

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欺诈订立的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其余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受害方可以自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

四、国家通知要拆迁的商铺转让出去了可以按欺诈行为起诉吗?

法律分析:

可以,如合同有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对方故意隐瞒拆迁情形,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起诉索赔的,不过买方也有责任,转让前本来就应该调查清楚该区域建设规划情况的。欺诈订立的合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其余欺诈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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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佳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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