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住房补贴政策如下:1、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级财力以及单位住房资金状况,量力而行;2、实施住房补贴办法的原则,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3、在满足集团精细化设计要求前提下,本着经济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参考规范和相关调研结果,编制住宅水、暖、电预留点位设计要点及细则,各项目毛坯、精装修住宅参照本细则。
福州公积金比例和住房补贴比例得看所在的单位。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是全体职工中(符合特定条件)的一部分职工。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职工的资助,不需职工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办理程序:携带材料:所有保障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未办理身份证者提供户口簿)、保障资格申请人海峡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需明确开户行名称,如:福建海峡银行XX支行,用于后续接收补贴款)、租赁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机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C类人才房的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本人的《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无房证明)。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以下情形之ー者, 不得领取租赁补贴:
1.未在市场租赁房屋;
2.所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申请家庭成员;
3.所租赁房屋未经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房屋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登记备案;
4.已享受福州市创业创新人才租房补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根据省政府要求制定出台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市县尚未启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为进一步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伐,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尽快发到购房者手中,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拉动即期住房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现就加快发放住房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稳定的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渠道 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发放住房补贴的市县应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53号)精神,抓紧落实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工作。应以不低于1996-1998年3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平均支出为基数,在年度预算编制时将其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并逐年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1996-1998年期间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投入较少,或1998年底前职工无房、住房面积未达标较多,且财政状况较好的市县,应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住房补贴。 各市县、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站转制等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各、市、县住房委员会应于今年年底前制定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计划,明确已回收的售房收入余额及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的数额,测算应发放住房补贴人数及所需资金,确定完成发放时间及每年发放计划。 各市县、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已挪用、截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按《建设部关于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建设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清理回收意见的通知》抓紧整改,采取法律、行政、经济等措施加大清理回收力度,并于今年年底前如数追回,保证住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 二、加快发放购房职工的住房补贴 各市、县以及各单位应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特别是无房职工购房时发放住房补贴,把有限的补贴资金尽快发放到购房者手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到2002年6月底前,应该发放住房补贴而尚未实施的市县应全面启动。 三、简化住房补贴发放程序 各市、县应尽快制定科学、有序的住房补贴发放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和不必要的手续,加快住房补贴发放进度;要缩短审批时间,从个人提出申请到兑现住房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日。对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但工龄未满20年的购房职工,其住房补贴可一次性发放,或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差额部分由职工今后分次支取。 四、加快固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步伐 对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各地应加强分类指导,深入企业调研,推广试点经验。有条件的企业要制定方案,因企制宜,先易后难,逐步推开。 五、市县住房补贴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各市、县在执行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与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中,根据本地实际确需调整住房补贴办法的,可以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的指导下作适当调整,由当地政府自行调整后公布实施,并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备案,不再上报审批。 六、本通知所指住房补贴含工龄补贴。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厦门购房补贴政策如下:1、A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10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5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2、B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8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80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24万元;3、C类人才:购房补贴每人每年3.5万元,最长发放期限10年,累计不超过35万元;租房补贴每人每月3000元,最长发放期限5年,累计不超过18万元。购房补贴申办程序: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申请租房补贴,也可申请购房补贴;2、受理。用人单位受理个人申请,并负责核查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3、审核。市人社局收到上报材料后,负责牵头协调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4、确定。在市有关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市人社局提出拟分配人选名单,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研究确定公示名单;5、公示。市人社局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确定的拟分配人选名单7个工作日;6、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人社局组织发放购房补贴或租房补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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