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协议的性质,应当被定位为行政合同。然而,需要知道的是,行政合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获得授权的组织、经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通过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某一特定具体事宜,依法创设的涉及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与义务相关的单方面行为。相比之下,行政合同则是由两个以上的相对人共同参与并达成共识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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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征收的有,征收属于行政行为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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