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需履行一系列法定程序和义务:
其一,进行项目立项。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保征收行为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二,开展规划审查。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予以严格管控,避免不当建设行为影响征收工作。
其三,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对征收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进行全面评估,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保障征收过程的社会稳定。
其四,进行房屋调查登记。准确掌握拟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为后续补偿安置提供依据。
其五,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补偿方案应公平合理,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此外,征收补偿费用还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履行这些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
●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
●政府征收城市的房屋
●市县级房屋征收部门是唯一的吗
●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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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征收房屋的合法程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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