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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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 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化内容审核:陈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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