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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协议与征地协议的区别,征地补偿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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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协议与征地协议的区别,征地补偿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

一、土地补偿协议与征地协议的区别

耕地补偿协议与场地征收协议乃是土地征收程序中所涉及到的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件。

耕地补偿协议主要关注的是对受征收方所遭受损失的弥补安置措施,在其内囊括了补偿款数额确定、支付方式选择以及补偿款发放日期等诸多详细内容,此乃双方围绕补偿事宜所达成的详尽且明确的约定产物。

然而,场地征收协议并非仅仅局限于补偿问题,而是涵盖了更为广泛的概念范畴。

它不仅涉及到补偿问题,同时也涵盖了土地征收的目的、适用范围、使用用途以及双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等多方面内容。

简而言之,场地征收协议是土地征收整体框架的集中体现,而耕地补偿协议则是这一整体框架中关于经济补偿部分的具体细化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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