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非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建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区国土管理部门为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拆管中心)具体负责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日常管理工作,承办拆迁费用审核、业务培训指导、政策咨询服务及与区信访局、各街(场)、度假区共同协调处理拆迁纠纷、上访矛盾等事务。
第六条区拆管中心、住建、规划、物价、监察、审计、信访、公安、宣传、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城管[行政执法局]、人社、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教育、卫生、商贸、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场)、度假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具体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以下称拆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老山林场、汤泉农场、珍珠泉度假区范围内具体拆迁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由区政府另行确定。
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确定方案,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在规划建设时要统一考虑最小户型的需要。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街(场)、度假区建设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管理制度。基准价格由区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根据不同时间段、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
确需超出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须经区物价管理部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区拆管中心初审后报区政府审定。审定后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价格有差额的,由拆迁人负责补足。
具体项目实施前,应当向被拆迁人及时公告供应该项目所在片区的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区政府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和区相关部门的配合情况进行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区拆管中心负责实施。
南京江北新区最新拆迁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为房屋评估价值的70%至100%,安置房面积为建筑面积的90%至100%。同时,还规定了拆迁程序和相关保障措施。南京江北新区是南京市重要的发展区域之一,也是城市更新和拆迁工作的重点区域之一。最新拆迁政策主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方式。具体来说,货币补偿标准为房屋评估价值的70%至100%,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浮动;安置房面积为建筑面积的90%至100%,同时还提供相应的装修、设备等配套服务。对于无法提供安置房或者无法满足居民需求的情况,还可以提供货币补偿。在拆迁程序方面,政府将会在公告发布后进行征收范围内居民信息登记,并组织评估、协商、签订拆迁协议等工作。在拆迁过程中,政府还将提供相关保障措施,如提供临时安置、搬家补贴、就业培训等服务。需要注意的是,拆迁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确保政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居民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居民在拆迁过程中应当了解自身权益和相关政策,并积极参与协商和签订拆迁协议。如果存在争议或者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申诉、上访等途径进行维权。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咨询专业律师进行维权。南京江北新区最新拆迁政策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两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包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法律分析:南京企业拆迁赔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具体的数额要根据综合判断之后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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