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包括政府部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它是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利用自身相应特权与被征收人协议的合同,遵循的是行政原则,只能是由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来作为主体,因此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主体必须是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征地补偿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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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内容审核:李杨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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