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法定的强行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依次展开:首先是由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议并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拆迁限期的决定书;其次是将该决定书传达给相关当事人,即拆迁人及需要拆除的房产所有人;第三步则由拆迁人为保证证据的完整性而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随后在有关方面的协凋下,举行联合会议,制定出详细具体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执行措施,尽可能地做好对房产所有人的最后一轮劝说工作;紧接着依法面向社会公示拆迁决定以及强行拆迁的有关事项;最后才能依据已公布的信息正式启动拆迁作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协议已签署,拆迁办公室能强行拆迁房屋吗
●签订拆迁协议政府可以不拆吗
●拆迁协议已签订,政府部门又让改咋办
●拆迁协议在拆迁办能拿出来吗
●拆迁办公室归谁管
●拆迁合同已签,拆迁办有权更改吗
●拆迁协议已签拆迁办不给上面提交审批
●拆迁协议签字了
●拆迁办单位
●拆迁合同已签,拆迁办有权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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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签了合同可以重签吗?,拆迁协议已签订,政府部门又让改咋办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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