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其代表国家行使征收权力;另一方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这种主体构成体现了行政管理关系的特点。
(二)协议目的具有公共利益性。房屋征收往往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并非单纯的民事交易。
(三)行政主体在协议中享有行政优益权。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可以依法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这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四)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受到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房屋征收补偿活动必须遵循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都有明确的行政法要求。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具备行政合同的特征,应认定为行政合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吗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
●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协议即可生效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应注意的事项
●征收补偿协议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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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补偿协议有效期,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容审核:赵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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