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若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有建造的建筑物、种植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等,这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应归承租人所有。具体补偿标准通常按当地规定,根据其实际价值进行评估补偿。
2. 搬迁费:因征收导致承租人需要搬迁设备、物资等,征收方应给予搬迁费用补偿,以弥补承租人因搬迁产生的实际开支。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果承租人将租赁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征收造成其停产停业,征收方要对停产停业期间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一般根据经营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4. 剩余租赁期限补偿:合同未到期,征收致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土地,出租人应退还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并对承租人的预期利益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补偿通常由征收方与承租人、出租人共同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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