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内容。
2.论证与征求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4.作出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5.房屋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6.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7.补偿协议签订与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8.搬迁: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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