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房屋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应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在征收程序上,要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对于补偿方面,被征收人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被征收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
此外,条例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该条例保障了征收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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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内容审核:杨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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