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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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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一、莆田市秀屿区宅基地拆迁补偿办法,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条件有: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等。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等。

二、莆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法律主观:一、农村宅基地建房新政策1.盖房前的批准在盖房之前,必须先向当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然后在村委会同意后,到乡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审批,最后在获得产权证书后才能盖房。2.遵守一户一房对于农村土地权明确规定了宅基地权的确认,实行一户一房的政策。对于个别情况有必要事先申报和批准。3.标准建筑面积对于一户一房的建筑面积有规定。例如,居住人口少于三人的农村小农户,房屋申请面积不得超过75平方米;对于居住人口为四到五人的中型农村家庭,建筑面积不超过110平方米。不同地区有不同的面积要求,必须根据当地的宅基地政策检查并批准特定要求。4.符合建筑标准农村宅基地建设之前是要进行合法审批的,对于面积、高度、用地都是有要求的,农村房屋布局分为垂直分户(指建筑层数2-3层)和水平分户(建筑层数4-5层),每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3.3米。另外禁止在耕地等区域建房,如果私自建房将面临被拆除。5.保证农村户口宅基地建设新规明确规定农民具有宅基地建设的权利,对于买卖的宅基地,非农村户口的人来说,宅基地建设将不被允许。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父母去世后继承的,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产,并不是宅基地,而且不能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翻建和重建的。6.禁止在7个地区建房从2021年开始,村民应注意不要在以下地区建造房屋:1.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区;2.有安全隐患的区域;3.生态保护红线核心区;4.江湖河流保护区;5.道路施工控制区在侧面;6.需要计划和控制的领域;7.给高压走廊区域供电区域。二、宅基地的其它相关政策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3.宅基地有偿地退出。另外关于宅基地的买卖还不能跨越两条红线:第一是不得以买卖宅基地为出发点来获取利益。第二就是不可以以退出农村宅基地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村的农民进城落户的就需要退出宅基地。此外,宅基地不得违反一户一宅一证。一户一宅即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且在此建房。“一户”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通常是以公安部门印发的户口簿为准,如果户口簿上登记的是一家四口人,那么这一家四口人就作为一户,该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一宅”是指一处宅基地,村民一户在本村只能拥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三、莆田市农村建房审批规定

法律主观: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通过(签署意见、村委盖章)。 3、国土规划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签署意见并盖章)。 4、镇分管土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5、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6、国土规划所会同相关部门、人员放线定界。 7、复核验收、发放土地证。

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农村宅基地批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宅基地面积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且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宅基地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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