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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别人宅基地拆迁补偿,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买别人宅基地拆迁补偿,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二、宅基地拆迁户口本上的人都有赔偿吗三、我在别人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拆迁怎么补偿?,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四、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拆迁补偿谁来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买别人宅基地拆迁补偿,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

一、买别人宅基地拆迁补偿,拆迁宅基地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但是要求保障被在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居住条件有改善。被征收人就重新划拨宅基地、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等三种补偿方式进行选择。

涉及到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方案,每个地区都会根据每个地区的政策,结合项目来去确定补偿安置条件和方案,但大多数都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所以,我们要维护自己的自身权益,争取按照法律规定来获取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拆迁补偿包括基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及装修费、安置费和搬迁费等等。

二、宅基地拆迁户口本上的人都有赔偿吗

拆迁不是户口本上的人都有赔偿,只有户主才会得到赔偿的。宅基地拆迁赔偿的对象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居住在宅基地房屋内的家庭成员,但并不是所有与宅基地有关的人都能获得赔偿。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1 、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2 、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3 、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4 、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宅基地拆迁赔偿流程一般如下:1 、宅基地权属确认:首先需要确认宅基地的实际权属,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2 、拆迁补偿方案: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迁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时间等;3 、拆迁协议签订:被拆迁人需要与拆迁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标准、方式和时间等;4 、拆迁验收:待拆迁完成后,被拆迁人需要与拆迁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拆迁情况和拆迁补偿的情况;5 、补偿款支付:拆迁部门会根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6 、宅基地复垦:拆迁完成后,需要对宅基地进行复垦,使其恢复原有状态。综上所述,不同地区的宅基地拆迁赔偿流程可能存在差异,具体以当地相关政策为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三、我在别人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拆迁怎么补偿?

我在别人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拆迁怎么补偿?我在别人的宅基地上盖了房子拆迁怎么补偿不会补偿,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3、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四、宅基地卖给别人以后,拆迁补偿谁来

法律分析:宅基地不能买卖,但房产在本村村民中可以买卖,一旦房产过户,买卖合同有效,拆迁时,补偿属于房产所有人的了。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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