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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危旧改造拆迁补偿规定,享受两套福利房的如何处理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南宁市危旧改造拆迁补偿规定,享受两套福利房的如何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享受两套福利房的如何处理二、私房动迁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吗三、公租房可以调换吗,享受两套福利房的如何处理四、单位公房分给职工居住没有房改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南宁市危旧改造拆迁补偿规定,享受两套福利房的如何处理

一、南宁市危旧改造拆迁补偿规定,享受两套福利房的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共有两套福利房是无法过户的。以南宁市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 43)号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关于单身职工购买房改房后结婚(或再婚)形成一个家庭有两套房改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桂房改字【2006】144号)的规定:“符合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的单身职工,结婚或再婚后形成一个家庭拥有两套住房的,不属于违反房政策规定多占住房范畴”如果夫妻两人在结婚前各自购买了一套福利房,结婚后没有享受福利房政策的则不需要退房;如果夫妻结婚前已有一方或双方均享受过福利房政策,又在婚姻期间购买了福利房的则需退出一套,至于退出哪一套可由购房家庭选定。购房家庭退出已购公有住房给原售房单位,售房单位按照原购房价款退还给原购房家庭。福利房与一般商品房的区别:1、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称为商品房。商品房按销售对象可分为内销商品房和外销商品房。2、内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经过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建成后用于在境内范围目前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3、外销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政府外资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实行土地批租形式,报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列入正式项目计划,建成后用于向境内、外出租的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建筑物。【法律依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私房动迁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吗

法律分析:享受过福利性质的分房,就不能再享受动迁利益了,没有年限说法。具体要看之前私房动迁是不是有福利性质的补偿,是否有安置你来决定。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三、公租房可以调换吗

公租房是可以更换的。根据规定,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者地点的,可以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局提出换租申请,然后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在换租成功后,需要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腾出原公租房。公租房有下列申请标准:1、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2、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家庭户籍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3、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房屋维修责任;(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四、单位公房分给职工居住没有房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你们住的是集体宿舍,你们就是承租人。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拆迁人应当对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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