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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房屋拆迁补偿,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增减房屋拆迁补偿,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二、棚户区改造强拆后拆除部分土地如何处理三、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四、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增减房屋拆迁补偿,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

一、增减房屋拆迁补偿,增减挂钩拆除后土地还可以建房吗

法律主观:土地增减挂钩项目流程: 1、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2、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3、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棚户区改造强拆后拆除部分土地如何处理

国务院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述规定非常强细,可搜索(国务院590号令)自行查看。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违反城乡规划的,依法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问题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有补偿金额和专用账户存储账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等材料。第三十一条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二条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和补偿房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接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和补偿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土地增减相挂,就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一种政策。土地增加挂并不是拆迁的一种事由,因此,也没有一个专门关于土地增减挂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按人头分配吗

(一)按户口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集体土地上

征地拆迁是按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进行征地补偿,是与本村户口相关的,赔偿对房屋的土地不作价赔偿,因为土地属集体的,对地面上建筑造价经评估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二)按人头补偿:依据土地管理法对有户口的村民可以分配宅基地,分配面积与人口多少相关,但每户人家只能分一块宅基地,对有单独户口的一家人视其是否成家立业能否分户另行分配宅基地由村委制定的统一章程规定处理。

对村集体的公共积累用于拆迁赔偿补贴或补助的应按本集体经济成员按人头分配补贴。

二、拆房赔偿标准

拆迁的赔偿标准是分两类的,农村拆迁是有四类补偿款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地上的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通常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的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安置补助费,则需要根据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而城镇拆迁则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土地增减挂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增减挂的相关规定

根据增减挂钩政策规定,凡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的农村宅基地拆迁复垦给予拆迁安置补偿,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各县区投入的增减挂钩资金也在不断提高,2014年11月份,市政府出台了文件,从2015年开始,要求各县区将增减挂钩项目投入资金每亩增加1万元,增加后谯城区达到每亩5.2万元,三县每亩4.2万元左右,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拆迁农民房屋等的补偿、宅基地复垦、农民安置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具体投入到各部分的资金比例及标准由各县区确定。

土地增减挂

所谓土地增减挂指的是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通俗点说就是拆除农民的宅基地用以置换城市发展所需的商业用地和工业用地。

政策效应

随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践的不断深入,从国家到地方,从国土部门到各级政府,从管理人员到广大群众,无不对此项新政策的认识更加深化。其多重效应主要体现在:

第一,增减挂钩是推进城乡统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机制。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必须向农村地区增加投入,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我们找到了一条很好的途径,它蕴含着重大的战略理念。实践证明,实施增减挂钩,与土地整治、农业产业化发展相结合,有助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同时,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土地,依据级差地租原理调剂使用,按照以城带乡、以工补农的要求,将获得的土地级差收益,用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建设,既可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又改变了农村落后面貌,推动了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山东、天津、宁夏、四川、江苏等试点县区将增减挂钩与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有效解决了农村饮水、通信服务、清洁能源、卫生改厕、环境保护等难题。

第二,增减挂钩是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径。我国耕地保护的基本动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政府主导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重在以建设促保护,实现耕地数量增加、质量提高;二是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立足于耕地本身不能少。笔者认为,增减挂钩是占补平衡思路的合理延伸,是将建设用地整理增加的耕地面积等量核定为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最终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不降低。江苏结合增减挂钩,开展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总建设规模达83万亩,实施完成后可新增耕地12万亩。江西、四川、湖北将增减挂钩作为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金土地工程、高产农田示范工程等的重要内容,有效增加了耕地面积。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可以表现为少用地,也可以是同样的土地承载了更多的人口、经济实体以及更多的建筑。增减挂钩的节地效果是双重的,通过城乡用地布局的调整,原有的粗放利用被消灭,新的土地以更集约的方式加以利用。据调研统计,实施增减挂钩平均可节约用地50%左右。

第三,增减挂钩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的重要举措。在我国的土地政策体系中,土地开发整理的主要功能是解决土地利用形态破碎和零乱问题、增加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对零散地块实行归并、对废弃地块实行复垦;耕地占补平衡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保护耕地面积,主要方式是要求各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开发未利用土地等途径,补充相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的主要功能是盘活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方式是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公开规范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但这三项政策均无法根本解决农村房屋和村庄建设用地散、乱、空问题,更解决不了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问题。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在规划的引导下,有计划地拆建,促进土地在空间上的调整和互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耕地细碎分耕、集体建设用地粗放浪费等问题。

第四,增减挂钩是深化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助推器。增减挂钩涉及土地确权、建设用地布局调整、农民土地权益维护等问题,各地增减挂钩试点实践中,围绕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构建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建设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等,进行了积极探索。如成都市将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挂钩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区域使用,为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收益大部分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县乡政府可按一定比例,从流转收益中提取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的资金,用于农业农村发展。由于城市缺地,农村缺钱,各地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热情很高,正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增减挂钩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在国土资源部批准试点之外擅自开展挂钩,扩大了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现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管理,影响了宏观调控效果。二是在批准的增减挂钩试点范围内,一些地方片面追求土地级差收益,违反规定跨县域调剂使用周转指标,将节余的指标集中用于中心城市,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三是有的地方村镇建设规划滞后,乡土地规划修编尚未完成,造成项目区设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充分衔接,增减挂钩与农业发展、村镇建设等统筹不够,降低了增减挂钩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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