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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摘要:本文介绍关于泰安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分别包含一、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二、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规定?三、工厂拆迁工人补偿标准,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四、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规定的拆迁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泰安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一、泰安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规定,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律师分析:

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于厂房不能拆迁的房屋、建筑物损失的补偿,不能按农房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水池、植物道路等;

3、对于不能搬迁的机器的补偿费用;

4、对于设备的搬迁费用和机器的运输费用的补偿;

5、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泰安市经济水平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规定?

律师解答:

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于厂房不能拆迁的房屋、建筑物损失的补偿,不能按农房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水池、植物道路等;

3、对于不能搬迁的机器的补偿费用;

4、对于设备的搬迁费用和机器的运输费用的补偿;

5、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泰安市经济水平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工厂拆迁工人补偿标准

工厂搬迁员工的补偿标准如下:1、按员工在工厂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补偿;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企业工厂拆迁工人的赔偿标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需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出经济补偿。满一年支出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到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工厂拆迁员工有补偿吗?工厂拆迁工人应当有补偿。工厂拆迁工人愿意跟随工厂搬迁的,工厂应当给予工人拆迁安置费;工厂拆迁工人不愿意跟随工厂搬迁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费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的。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果是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可以辞退吗?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可以单方辞退。根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法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泰安市工厂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对于厂房不能拆迁的房屋、建筑物损失的补偿,不能按农房的标准;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包括水池、植物道路等;

3、对于不能搬迁的机器的补偿费用;

4、对于设备的搬迁费用和机器的运输费用的补偿;

5、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具体的补偿金额根据泰安市经济水平而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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