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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拆迁阳光房补偿的规定,阳光房拆除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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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拆迁阳光房补偿的规定,阳光房拆除有补偿吗

一、吉林省关于拆迁阳光房补偿的规定,阳光房拆除有补偿吗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拆迁是会有补偿的,但还要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阳光房拆迁补偿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从本质上来讲,法律并不是禁止农民在农村地区搭建阳光房,而是希望当事人在搭建阳光房之前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农村阳光房都属于违章建筑,得到有关部门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阳光房属于合法建筑。通常情况下,只要阳光房建设在私人区域,不影响周边其他住户的生活,同时也不违法村庄的规划,那毛概阳光房就不会被判定为违章建筑。

在现实生活当中,大部分阳光房都不会被算入房屋产权的面积之内,但是有些独立建设的具有产权证书的阳光房,仍然可以享受到经济补贴。阳光房在面临房屋拆迁工作时,拆迁单位会按照阳光房的建造成本,也就是阳光房的使用材料来计算阳光房的拆迁补偿。一般的阳光房肯定不能够和居民的住房的拆迁补偿等同,相较于住房的拆迁补偿来说肯定会低一些,但是总归是能够享受到一部分的拆除补贴。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强拆阳光房依据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阳光房被强拆可能是违法建筑。违章建筑不仅要被拆除,违建当事人还要承担拆除违建所花费的全部费用。满足以下条件为违章建筑物:

(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四、已经建好的阳光房可以强拆吗?

法律分析:

露台封阳光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如果后期被强拆,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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