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铺拆迁评估的价格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第三方(评估机构)出现的意义,即在于是以市场来说话,而不是以政府的权力来说话,也不以被拆迁人的要价来说话,而是按照市场规律来定价。
商铺拆迁补偿一般会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物的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一般情况下,对于商铺门面等房屋的补偿,既可以采用货币补偿,也可以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由商铺所有人自行选择。
(2)土地的补偿费。
《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商铺的土地补偿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因为商铺的土地使用方式比较复杂,包括划拨、出让、租赁等,所以在实践中一般在计算商铺的房屋和建筑物补偿额的时候回将土地直接考虑进去,在原有的房屋建筑物补偿款的基础上加上土地的补偿金额。
(3)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征收人应补偿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换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此,临时安置费一般情况下是要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而征收部门未能提供周转用房时产生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具体规定。
(4)停产停业的补偿。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因此,如果因为征收商铺,给商铺所有人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人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定补偿,以弥补该损失。
(5)设备、设施的补偿。
设备、设施的搬迁补偿费用,主要是指在设备搬迁过程中因拆卸、包装、运输、安装等所花的费用。一般情况下,设备、设施费用是由各地自行规定的。商铺所有人可以密切关注当地的设备设施补偿规定,以防遗漏该项补偿。
(6)人员遣散及安置费用。如果商铺过大,有些地区还可能涉及到对被征收商铺的从业人员的遣散及安置费用,具体内容由当地政府进行公告。一般情况下,商铺搬迁的需要支付单位员工停工期间的基本工资、社保费用或者生活补助费等。
店面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因店面拆迁造成搬迁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支付替代店面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店面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搬迁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分析:拆迁标准是按照房屋产权面积与性质用途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搬迁补偿费、困难补助和奖励费、家电移机补偿费、非住宅房屋营运损失补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商铺拆迁补偿标准包括: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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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商铺拆迁评估标准,商铺拆迁评估价内容审核:石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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