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市征地拆迁事务处承担征地拆迁补偿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四条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按房屋拆迁补偿、附属物拆迁补偿、零星树木及其它附着物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补偿。前款所规定的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建设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等因素定期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第五条2000年4月1日之后,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发出后抢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抢栽的树木、抢打的井等附着物依法一律不予补偿。第六条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六安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60平方公里以内及西环路外侧200米至老淠河(窑岗嘴大桥至新安大桥段)范围实行统建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上述范围以外的地区实行自拆自建。第七条实行统建安置的应按照拆迁面积选房。其安置回迁面积与原拆迁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照统建安置补偿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结构、区位和成新度等结算。回迁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10m2以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回迁面积超过拆迁面积10m2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购买。统建安置实行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第八条符合自拆自建的拆迁户,按规定办理自建手续。实行自拆自建的,用地单位按自拆自建拆迁面积给予乡(街)、村40元/m2的小区建设配套费,专项用于小区建设。第九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自拆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1.7倍给予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不得进行统建安置或到村民安置点自建。被拆迁人在同一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用地面积和原住房面积。第十条拆迁乡(街)、村(居委会)企业生产、经营用房,按自拆自建或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防碍、抵制拆迁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对损害农民利益,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有哪些1、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一般如下:(1)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3)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政策确定。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二、集体土地房屋可以买卖吗集体土地上建的房子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不过只有本村的人才可以买卖,外来的人是没有权利的,购买这样的房子也没有多大的价值。在房屋与土地的关系上,现普遍采取房地一体主义的原则,即房屋的所有权与其所附着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移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因房屋所附着的土地归属于其他人而引致纷争。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如下: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国有土地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有几种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依据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怎么算
●农村集体土地拆迁政策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偿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内容审核:金长胜律师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中的法律法规来源于网络整理,如法律法条存在信息滞后或错误、侵权,欢迎联系我们纠错,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遇到拆迁,提前咨询律师各项是否合理,房屋,土地,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仅受理拆迁相关咨询!本所律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企业,商铺及复杂重大疑难案件!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