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的区分及类别。主犯一般指在开设赌博犯罪中起主要或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刑法规定,主犯应受到较重的处罚,而从犯则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对于聚众犯罪,只有在第一类和第二类中才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而第三类一般只有单个人犯罪,不涉及主犯问题。
法律分析
怎样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
依据刑法的规定,开设赌博罪的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包括的类别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在犯罪集团中,并非只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才可以成为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也可以成为主犯。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虽然不在其中起组织、指挥作用,但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也可以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根据构成犯罪的主体范围,可以将聚众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犯罪的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犯罪。一类是只有首要分子构成犯罪的聚众性犯罪。在这类聚众性犯罪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犯罪。上述三类聚众性犯罪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犯罪中,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分,在第一类聚众性犯罪中,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第二类聚众性犯罪中,主犯一般只是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可能只有一人,也可能有多个。
结语
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的区分主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博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组织作用的犯罪嫌疑人。主犯包括犯罪集团的骨干分子、某些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以及在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则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主犯,根据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对于从犯,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在区分开设赌场罪的主从犯时,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和组织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依照中央指导意见,加强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营造良好经商环境,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两轮地方试点改革后探索而来的重大刑事司法改革方向,概括而言就是针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生产经营特定领域而产生的违法犯罪活动,经过合规整改验收后,轻罪可以酌定不起诉,重罪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刑事司法制度。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在前两批试点的案例中,既有单位犯罪、又有自然人犯罪,既有大型企业也有中小微企业,涉嫌罪名也多和企业生产经营息息相关,在试点案例中,无一例外缺乏重罪,针对判处三年、五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均无涉及,在重罪领域试点和探索的尚未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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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3年8月开始,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利用网络投资平台(网址:www.zhcee.com),公开宣传并引诱投资人购买该网络投资平台上交易的翡翠实物产权,该网络投资平台的投资方式为:投资人在网络投资平台平台上注册投资账户,通过个人银行转账至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信托账户(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核实,该公司未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督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没有信托业务资格)操作买卖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的“股票”(类似于股票交易的翡翠实物产权网络交易)。2014年1月13日,交易平台停止交易,投资人投资款无法提取,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某某(另案处理)捐款逃匿。被告人卢某(老板表弟)作为深圳市中瑞隆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总监,负责投资人投资款的代收、代付,核对资金的进出事项。目前,共计1012名投资人报案,损失金额为人民币210346665.96元。经审计,中华文化产权交易所平台数据库记录显示,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1月26日累计发生入金交易4400241698.71元(与银行交易记录核对上的资金为1788269117.84元),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月16日累计发生出金交易3176884484.8元(与银行交易记录核对上的资金为1573893226.51元),入金与出金差额为1223357213.91元。
公诉机关指控卢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建议法院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律师辩护前的准备工作
夏粤所刑辩团队接受当事人卢某某的委托之后,立即开展本案的前期准备工作。刑辩团队兵分多路。一方到看守所进行会见,开始了解当事人眼中的案件情况;一方积极与侦查部门展开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初步法律意见并向侦查机关提交。一方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刑辩成员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摘抄长达数千页的案件材料。在做好这些工作之后,刑辩团队开始对本案件材料进行分门别类,挑选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并系统整理。
三、律师辩护及辩护成效
面对公诉机关对卢某某的重罪指控,刑辩团队在研读案卷材料以及相关证据基础上,在数次庭审当中,刑辩团队的出庭律师着重就本案的定罪与量刑两部分进行激烈且有效攻防。并紧紧围绕本案的相关证据提出了实质性的质证意见。刑辩团队认为:本案的辩点应当立足于被告人卢某某在公司中的实际地位、具体工作与话语权等具体事项。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之上,律师对公诉机关宣读的不利指控进行了有力有效辩驳。并就罪名是否成立以及存在哪些可以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系统的阐述,最终,法院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完全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令家属和当事人满意的判决(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毫无疑问,能够取得如此良好且令人满意的辩护效果,得益于刑辩团队的深厚的专业素养以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而该案家属的肯定与赞赏则是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提供优质服务的不竭动力。
卫功奎律师 广东夏粤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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