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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搞懂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之集体土地篇!

一文搞懂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之集体土地篇!
一文搞懂土地征收法定程序之集体土地篇!

土地使我们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老百姓最担忧的就是不明不白。合法的征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帮助大家在面对征地拆迁时,能够更加从容不迫,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就从征收启动阶段开始,逐步了解整个法定程序。

1、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启动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的,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行政机关要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研判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此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要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5、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且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6、组织听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需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一般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8、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9、申请土地征收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完成相关征地前期工作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会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下达征地批准文件。

10、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11、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当地补偿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等内容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12、责令交出土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1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后,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未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自行组织有关部门强拆,属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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