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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变“协议拆迁”?冷暖自知!

摘要:在明律师曾多次讲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协议拆迁”绝不是说“颠倒话”“反正话”之类的用以磨牙、解闷儿的区别,其背后是有着拆迁政策上的调整、转向意涵的。那么,“协议拆迁”在2021年的“上位”究竟将怎样深刻地影响拆迁领域呢?被拆迁人又该注意做到哪些,才能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不至陷于风险隐患之中呢?
“拆迁协议”变“协议拆迁”?冷暖自知!

  在明律师曾多次讲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协议拆迁”绝不是说“颠倒话”“反正话”之类的用以磨牙、解闷儿的区别,其背后是有着拆迁政策上的调整、转向意涵的。那么,“协议拆迁”在2021年的“上位”究竟将怎样深刻地影响拆迁领域呢?被拆迁人又该注意做到哪些,才能确保自己的补偿权益不至陷于风险隐患之中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说道说道这件事。

  【搬弄逻辑破题:谁先谁后,区别不小】

  事实上,这二者的区别完全可以从文字形式上一眼看出。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逻辑顺序在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先有合法启动的拆迁项目存在,需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才有的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换言之,在这样的逻辑情形下,拆迁项目的合法存在是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在2011年以前,这体现为拆迁方需持有拆迁许可证;在2011年以后,则以区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为标志。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省政府或者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复起到相类似的作用。

  也就是说,在这时的征收拆迁中,签约前是有一定的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履行的,这等于给了被拆迁人多一重的保障。

  而“协议拆迁”,同样可以顾名思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这就是说,这类项目的启动几乎不受任何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约束和限制,只要被拆迁人同意签订所谓的补偿安置协议,拆迁项目就是在合法开展。

  这样一来,前面所提到的“多一重保障”就没有了,签协议与否完全要靠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利益去权衡和“博弈”,签了字房子自然就会被拆。

  毫无疑问,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被拆迁人的“博弈”能力是很弱的,在这样的逻辑顺序下它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侵害。

  【如何应对“协议拆迁”浪潮?做足4点最打紧】

  无疑,在一些人看来,协议拆迁的增多是将拆迁、改造与否交给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去决定,政府少参与是一种积极、进步的体现。

  然而现实却是,很少有哪个“旧村改造”“腾退”项目背后没有地方政府的影子。而其又台前躲到幕后,直接导致的却是被拆迁人权益的更大风险隐患。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开发商、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往往很难坚持严格意义上的依法办事,而民事行为更没有“合理性”这一说。

  基于此,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以下4点:

  1. 充分调查、了解涉案项目性质。公益拆迁和商业拆迁的区分在协议拆迁的模式下是有探讨价值的。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和村务公开,如能确定涉案项目确系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开展,被拆迁人可以适度调整自己的补偿利益诉求,多做一些让步和妥协。若非如此,那么被拆迁人为何不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争取补偿利益最大化呢?

  2. 对补偿安置不满的,不要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签字。落笔无悔是法治社会的一大特征,这和我们下棋一样,棋走出去了就不能悔棋。

  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安置条件不能接受,尤其是明显畸低的情形,就不要仅出于奖励金等微小利益的干扰而盲目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不签约,即保留了依法救济权利的选项;签了字就意味着你已经自行处分了自己的财产,想再将所签协议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法律上会有很大难度。

  3. 牢牢把握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听证会、沟通会等民主程序权利,就补偿安置方案、政策充分发表意见,联合其他被拆迁人敦促其作出修改完善。

  被拆迁人的本意并不是阻挠拆迁项目,而是要求获取公平、合理的补偿。故此,针对方案的修改意见十分重要,也值得大家多花些心思去琢磨和努力。

  我们建议被拆迁人重视每一次与村集体、村委会、乡镇政府和开发商沟通的机会,将自己的补偿诉求依法提清楚,不要模糊化,搞得好像大家在漫天要价一样。

  既然协议拆迁多基于“村民自治”获得其发起依据,那么村民就更要将自己的权利发挥出来,而不去躺在权利上睡觉。

  4. 对骚扰逼签、违法强制拆除等行径坚决报警、取证和起诉,勇于捍卫自己的财产权利。如前所述,既然是先签协议才能拆房,那么对于没签协议的人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拆除其房屋,或者采取各种下三滥的手段逼迫其在协议上签字。

  一旦遭遇这类性质恶劣的违法情形,被拆迁人不要慌乱,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决拨打110报警,及时通过拍照、录视频等途径固定证据,并通过起诉确认强制拆除、逼签等行为违法,主张行政赔偿或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

  在明律师必须要替广大被拆迁人振臂高呼的是,有逼签、强制拆除在,则无合法的“协议拆迁”。在胁迫下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依法就是可撤销可变更的,不能反过来被拿来作为被拆迁人同意拆迁的证据。

  我们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协议拆迁”将在未来的若干年内越来越多,城中村改造、腾退、村庄撤并、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危旧楼改造等都可能与之相关,而政府主导的征收拆迁将会显著减少。大家要认清形势,做足准备,将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不依赖于“590号令”这种行政法规在程序规范上的直接庇护,争取本应属于自己的满意的补偿。(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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