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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出示近千页证据材料,房屋征收决定最终仍被确认违法!

摘要: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作出征收决定需要有摸底登记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规划一计划”、保障征收补偿费用充足和专款专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等多个环节。那么,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征收方提供58组证据、近千页材料佐证其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但最终仍然被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呢?
征收方出示近千页证据材料,房屋征收决定最终仍被确认违法!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作出征收决定需要有摸底登记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规划一计划”、保障征收补偿费用充足和专款专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制订征收补偿方案等多个环节。那么,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才导致征收方提供58组证据、近千页材料佐证其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但最终仍然被法院判决征收决定违法呢?接下来我们看一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

  【案情介绍:千页证据材料支撑的征收决定】

  8位委托人的房屋均位于山东省Z市,在此已居住多年,并且拥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2019年12月31日,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将委托人的房屋纳入“X街道办事处X区(一期)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在梁红丽律师团队的指导下,委托人对涉案《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不久,被告区政府提交了答辩及证据材料,共计58组证据、近千页之多!

  梁红丽、孟临寒律师对被告提供的看似全面的证据材料进行研究后,发现该征收多个环节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征收决定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的要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而在本案中,虽然区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但其证据材料落款时间为2018年4月,但是本案征收决定是2019年12月30日作出,与本案征收决定作出时间相差较远,这根本不能证明近两年之后其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能达到证明征收决定所要求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条件,也不符合属于保障性安居工程,不能作为符合公共利益的依据。

  二、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和专户专储

  区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无银行或者财政部门出具的专属账户专项存储的账单信息。2018年9月29日区政府提出申请,同年10月16日区财政局回复,但此距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已一年多,不能证明作出征收决定时点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不能作为本案征收决定的合法依据。

  三、作出征收决定前未征询意见且未进行公示、张贴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但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为2018年征询意见情况。首先,证据中两个项目无论从征收名称、征收补偿方案到确定补偿安置条件上(房源地点、户型面积等)都与本案征收决定不一致,不能作为本案作出征收决定的合法前提,不具有直接关联性。

  其次,被告两次调查的时间分别为2018年4月12日及同年8月20日,与本案征收决定作出时间相差较远,不能作为本次征收决定的合法前提。

  最后,涉案征收决定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的时间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而该意见汇总作出日期为2019年12月27日,并非是征询意见期满后作出,征询期限并未达到30日。

  关于公示公告问题,委托人自始至终未在房屋所在地见过征询意见情况及方案修改情况的公示,不能证明被征收区域的被征收人知晓该方案。

  区政府未提供多种征询意见方式,无法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无法反映多数被征收人均认可该方案,剥夺原告申请听证的权利。显然,被告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已依法进行征询意见且进行公示、张贴。

  四、评估机构的选定严重违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而在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始终未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其自行选定,且评估机构报名条件为三级资质以上并列入2019年度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目录,报名条件就出现了极强的偏向性,不具有合法性。

  被告也未提交报名情况、协商投票情况、确定评估机构、与评估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等证据,没有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020年12月30日,山东省Z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长达48页的一审判决,以涉案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程序违法为由判决确认被诉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维护。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征收决定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决定制作的条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每一个条件都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完成。

  比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和条件是否合法合规、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征求了公众意见、是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是否符合“四规划一计划”等等。

  不少被征收人反映,征收决定看不懂、抓不住重点,掌握以上几点对于被征收人尤为重要。房屋征收并不像大家想象中的那么简单,因此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于相关部门下达的一些文件,千万别以看不懂或者和自己没多大关系为由就不予理睬,梁红丽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及时关注房屋征收的情况,如张贴的公告、政府网站上的公告等,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的征收决定。(郑文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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