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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被拆除的房屋到现在了还没补偿,起诉怎么就被驳回了?

摘要:近日的一起咨询中,当事人面积达几千平方米的厂房于8年前即被以征收名义拆除,然而补偿却迟迟未支付到位。当事人多番交涉未果后委托当地律师提起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申请行政赔偿的诉讼,结果却被当地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根本没能进入实体审理。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8年前被拆除的房屋到现在了还没补偿,起诉怎么就被驳回了?

近日的一起咨询中,当事人面积达几千平方米的厂房于8年前即被以征收名义拆除,然而补偿却迟迟未支付到位。当事人多番交涉未果后委托当地律师提起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同时申请行政赔偿的诉讼,结果却被当地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根本没能进入实体审理。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起案件中当事人的经历又能带给大家怎样的经验和教训呢?

 

【问题一:补偿为何8年仍未落实?】

本案中当事人所涉的是典型的政府主导的征收项目,那么其理应严格遵守“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然而现状却是房早就拆没了,补偿却迟迟未能支付到位,显然征收方存在很严重的违法情形。

原来,当事人作为外来的非本村投资者,被当时的征收方人员告知支付补偿可能存在一些障碍,需要在房屋拆除后的适当时机予以解决。当事人出于对相关人员的信任就仅凭借手上的一份评估报告相信这1000多万元的补偿款早晚是自己的,对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未有任何阻拦或者反应。

然而房子是拆完了,补偿却没了踪影。再去找领导也换人了,事情就被延宕至今。无论如何,当事人盲目听信征收方的一面之词,没有坚决依法主张“先补偿,后搬迁”,是导致其今日面临困难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

 

【问题二:房屋无任何证件所以不补偿?评估报告说明了一切】

对于当事人的反复主张,征收方倒也有的说——依据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涉案房屋并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和证件,属于违法建筑,当初有关部门系以拆除违建的名义将其拆除的,不涉及任何补偿问题!

这样一说,当事人可是傻了眼,评估报告估出来的1000多万元不算数了吗?当然算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的规定,在评估开始前征收部门就应当依法对所涉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之后将认定处理意见告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也只能依据这样的处理意见来进行评估。

换言之,既然评估机构能对涉案房屋给出1000多万元的评估价值来,就说明当年评估前征收方并未将其认定为违建。如今房子已经拆完了,到了该给钱的时候了,再说当年拆房子是在拆违建,无疑有些耍赖皮的嫌疑。

除非征收方或者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能够拿出当年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材料和决定,证明涉案房屋确已被依法认定为违建,否则涉案房屋就不应因无证而被推定成违建,其补偿就应当有人负责到底。

 

【问题三:起诉为何被驳回了?】

如前所述,既然当事人的房屋系在未获取补偿的情况下被违法强制拆除,那么当事人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申请行政赔偿为何会被裁定驳回呢?

答案其实在裁定中写得很明白——超过起诉期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中,当事人对8年前其房屋被拆除的事实是完全知情的,并且是当天就知道了。那么其起诉期限就只能是从强拆时往后推一年,如今早已超期了。

当事人认为其在这几年中持续向征收方主张补偿权益,并且是在得到征收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能够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才一直未起诉的,不应认定为超过起诉期限。这种意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成立的。

 

那么,本案中的被征收人究竟还能否主张自己的补偿权益呢?当然能。他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要求履行补偿法定职责的诉讼,从而避开因超过起诉期限被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征收补偿是两个“动作”,但必须在同一期限内彻底完成,并且只能是先补偿、后搬迁,绝不能容许先拆完房其他的再说。无故拖延补偿安置的兑现是对被征收人财产权利的粗暴侵害,更是对政府信赖利益的严重减损,被征收人面临与此案类似的情形时一定不可忍气吞声或继续消极等待,而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尽早提起正确的法律程序,一举实现本应早就属于我们的补偿利益。(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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