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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拆迁许可证从来没见过?教你判定它是否合法!

摘要:棚户区改造拆迁许可证从来没见过?教你判定它是否合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许可证从来没见过?教你判定它是否合法!

【案件回放:没见过的拆迁许可证】

W先生在某市Y区X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一处。自2017年起,X村陆续张贴了相关通知,称村集体土地在依法进行棚户区改造。

因对前述改造、补偿方案的合法性存疑,W先生一直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此后,W先生从同样未签协议且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邻居处得知,2019年8月20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

但在此之前,W先生从未见过此《房屋拆迁许可证》及相关公告文件,在询问周围邻居后发现,大家都未曾见过有关文件。

在这一情况下,大家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最终选择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艳律师团队。

在与W先生等村民交流沟通后,黄艳、郑远航律师仔细分析研究了案件,发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上述《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既未依法严格审查拆迁许可申报材料,也未履行许可告知程序义务,已构成实体与程序上的双重违法。

于是,律师指导W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

 

【未告知权利义务,违反正当程序】

本案中,两位承办律师初步确定《房屋拆迁许可证》作出时未履行告知程序义务,其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程序违法。

但经验丰富的黄艳律师深谙,证据才是此类案件胜诉的关键。而作为原告方,当时并未也无法掌握太多资料。

“手中没有武器,对方的子弹就是自己的武器。”黄艳律师团队通过对对方的答辩状及证据进行细致的梳理,发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核发被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过程中,违反法定审批流程,对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具备审批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批核准,属违法行政行为。

一审开庭时,黄艳、郑远航律师就前述拆迁许可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据理力争,并进行详细地阐释、说明,在质证和辩论阶段将程序正义演绎到了极致。

最终,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区住建委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

棚户区改造拆迁许可证从来没见过?教你判定它是否合法!

 

【律师说法:找准审查的法律依据】

对拆迁许可证这类比较有“历史感”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被拆迁人可重点考虑以下2个层面:

其一,《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拆迁许可属于行政许可的一种,因此需要按照前述规定执行。住建部门在作出拆迁许可证之前,应当向拆迁申请人、拟拆迁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进行权利告知,即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参与到许可决策程序中来。

 

其二,本案还应当遵循《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此外,《〈xx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第14条还规定,“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也就是说,各地地方法规通常也会对拆迁许可证的公告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在自己的房屋被作出拆迁许可证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查询相关地方的法规规定,确认自己可以行使的权利,如遇到违法作出拆迁许可证的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乔铭炜、李晶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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