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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案例:没责令交地,30万一亩征地补偿仍难逃判决违法!

摘要:30万元/亩的农用地补偿标准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可谓不低了。然而,就是在政府兑现承诺将这样一笔补偿款下发至村委会的情况下,竟仍然被法院判决确认强制铲除土地上林木的行为违法,并须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
内蒙古集体土地征收案例:没责令交地,30万一亩征地补偿仍难逃判决违法!

30万元/亩的农用地补偿标准在集体土地征收中可谓不低了。然而,就是在政府兑现承诺将这样一笔补偿款下发至村委会的情况下,竟仍然被法院判决确认强制铲除土地上林木的行为违法,并须承担国家赔偿的法律责任。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政府究竟落下了哪一步,才会招致这样的后果呢?已被摧毁的林木,又该如何进行国家赔偿呢? 


【基本案情:强铲林木千余棵】


2016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政府与当地某村委会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约定村委会将涉案土地交给区政府征收,用于某主题公园的建设项目;区政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给予涉案土地每亩30万元的各项补偿费用。  


委托人张先生等人认为涉案项目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数额过低,且征收程序违法,遂一直未与征收方就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同年4月,区政府强制铲除了涉案承包地上的油松等林木,造成了委托人的重大财产损失。  


张先生等人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谢瑞青律师。在明拆迁律师随即指导委托人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区政府强制铲除林木的行为违法,并判决其对当事人的损失予以行政赔偿。  


【法律分析:区政府究竟差了哪一步?】  


在庭审中,被告区政府反复强调涉案土地的补偿款项早已按时足额支付给了村委会,是当事人自己拒绝领取。且区政府针对涉案土地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与当事人无法律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迟迟不交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建设项目的推进。那么,涉案区政府究竟还要履行何种程序,才能合法的铲除涉案土地上的林木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要强制铲除地上附着物,必须经过“责令交地”这一环节,并获得人民法院的裁定准许,区政府依法无权对土地实施强征。正是由于涉案区政府“省略”了这一必经程序,才导致其行为最终被市中院判决确认违法。  


【题外话:已被破坏的林木价值怎么算?】  


我们再来看这起案件裁判的另一个亮点,即对《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充分运用。本案中,因区政府强制铲除林木时未对树木价值进行评估和证据保全,致使双方均对涉案损害举证困难。区政府一度希望法院申请对林木价值进行鉴定,但因鉴定材料不足而导致无法进行。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林木损失的举证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形,故市中院在判决中认定这一举证责任要由被告区政府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7条进一步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这一2018年的新规定,市中院在判决中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结合当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对委托人的林木损失进行了酌情确定,即在原有的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20%。本案判决对上述规定进行了充分、准确的适用,对同类型案件的借鉴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于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地上附着物,被征收人可以在征收开始后及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收集并保留能够证明其独特经济价值的证据,以便获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甚至是赔偿。而本案中委托人在强制铲除林木发生前后收集了大量现场视频、电话录音、村委会的情况说明等,将区政府的违法强征行为明确暴露在了法官面前,这同样是值得广大被征收人学习借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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