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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扭送收获关键证据——李顺华、谢瑞青律师诉讼胜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政府

摘要:委托人李女士等人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拥有3层的私房一处,建筑面积137.61平方米。2014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
强势扭送收获关键证据——李顺华、谢瑞青律师诉讼胜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政府

委托人:李女士等5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代理律师:李顺华(一审)、谢瑞青(二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审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强制拆除房屋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强势扭送发威】

  委托人李女士等人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拥有3层的私房一处,建筑面积137.61平方米。2014年涉案房屋被列入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委托人始终未能与征收方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4月至12月期间,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涉案房屋先后5次遭不明身份人员拆迁,屋内财物尽毁……

无奈委托人聘请了在当地代理过众多案件,在被征收人群体中口碑声望俱佳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代理此案。两位律师决定通过诉区政府拆迁违法来打开案件突破口,搭建协商谈判的平台。

本案若要胜诉,关键在于如何举证证明拆迁行为系区政府所为。虽然此前两位律师已在实践中获得了多个法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之原则推定政府对其辖区内的拆迁行为负责的判例,但毕竟不同法院、地区之间的情形会有不同,积极举证仍是被征收人的一大任务。问题是,拆迁实施者脑门上又没刻着“政府”二字,该如何证明其确系政府派出的人员呢?这一征收维权中的常见难题,在本案中又将以什么样的形态被破解呢?


  这就要给我们的委托人点个赞了。201512月的一次拆迁中,几位委托人在现场成功抓获2名实施拆迁的人员,并立即将其扭送至了属地派出所。派出所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了讯问,第一时间完成了笔录。原来,拆迁人员系该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雇请的人员,而该指挥部系北湖区政府发文组建的。这份证据成为了将区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揭穿的重要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此规定的关键有二:其一,任何公民都可以依法实施扭送,而不限于受害人;其二,公民可以就近将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机关,而不限于公安机关。

 

【胜诉:拆迁行为终审被判违法】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条例》的规定,涉案房屋的征收部门应当依据规定与委托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要作征收补偿决定。委托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时,行政机关才能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本案中委托人所有的房屋在没有履行上述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即被强制拆除,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本案证据证实,指挥部组织人员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多次拆迁,而指挥部是由被告北湖区政府下文决定成立,指挥部的行为即代表了被告区政府。被告区政府认为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抗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区政府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被告区政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在二审中强调涉案房屋系当地“查违办”误拆的,与区政府无关。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查违办同样是由区政府组建的,原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且“误拆”一说同样反映了政府在拆除房屋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明确拆除对象和拆除范围即实施拆迁,这一抗辩理由同样不能成立。2017418日,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案以委托人一方的胜诉告终。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在面临非法拆迁时积极取证是征收维权的重要环节。被征收人尤其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拆迁人员身份的证据,为日后起诉政府拆迁违法做好准备。而在此过程中,《刑事诉讼法》所赋予公民的“扭送”权利无疑是一个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能力加以选择的好办法,特别是在拆迁人员不多而被征收人一方“阵容强大”之时。与其坐等警察到场,眼睁睁地看着拆迁人员完活走人,不如主动强势出击按下一两个拆迁人员并直接扭送,这对于公安机关查明真相进而获取证据将大有帮助。征收维权最重要的是灵活、机动,有时以静制动,有时强势出击,其中门道,是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在实践中慢慢体会、摸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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