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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上访村民镇政府大院引爆炸药致1死6伤,“老新闻”重现带来的反思

摘要:导读:近日,一则题为《山东上访村民镇政府大院引爆炸药致1死6伤》的报道在微信上广泛传播,尤其引起了广大被征收人的高度关注。
山东上访村民镇政府大院引爆炸药致1死6伤,“老新闻”重现带来的反思

导读:近日,一则题为《山东上访村民镇政府大院引爆炸药致1死6伤》的报道在微信上广泛传播,尤其引起了广大被征收人的高度关注。经小编查找,这是一则发生于2012年的“旧闻”。然而一则“旧闻”却为何重新以“新闻”的面貌再现?这一现象,引发了在明律师的深入反思:老百姓的权利救济渠道不畅,司法权威不彰,是类似矛盾层出不穷的根源。


根据在明律师多年代理征收维权案件的经验可知,老百姓在面临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而意图寻求救济时,总是会首先想到信访这条路。的确,《信访条例》是一个看上去很美的法规,似乎能帮助老百姓在最大程度节约成本的前提下实现权利救济的目标。然而,信访中所蕴含的巨大法律风险,同样是不容忽视的。在明所代理的一起江苏南京的案件,被征收人去镇政府上访,结果因行为不当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目前恐将面临有期徒刑的牢狱之灾;而在山东淄博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直接“越级”去了国家信访局,结果同样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事实是,信访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老百姓的权利诉求,大部分事情都需要通过复议、诉讼、协商等途径才有可能得到解决。而信访渠道所面临的巨大风险又足以给老百姓带来灭顶之灾。因此,遇事先“信访”,信访不信法,实不足取,这是重要的事情,可以被强调上三遍不止。


而在老百姓发现信访之路走不通时,又往往会进而选择发动私力救济方式。所谓“私力救济”,有可能是合法行为,也可能是违法行为,但由于老百姓对合法与违法的边界认识不清,缺乏基本的法治意识与法律常识,往往容易将私力救济最终引入违法的囧途,或中了政府的钓鱼式“圈套”,导致身陷囹圄的结果。在明律师曾撰文论述过范木根、丁汉忠等人的“正当防卫”案件,结论就是老百姓根本无法在实践中对“正当防卫”这一规定加以运用,只要一用,就会构成过当甚至彻底的犯罪。(点击阅读:丁汉忠抗拆迁致2人死亡案重审开庭——拆迁维权中如何“正当防卫”?)而实践中老百姓的私力救济,大多采取比较极端、激烈的方式进行,很容易落入“违法”的彀中,最终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糟糕结局。因此,私力救济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到万不得已绝不要轻易采取,更不能作为维权的首选项,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老百姓在征收维权中一旦面临困境,先想到信访,后又想到私力救济,但能够尽早想到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理案件、严格依法维权的却是少之又少。大量的案件到律师介入时,房子都已经不在了,协议都已经稀里糊涂签了,而律师介入时间的滞后本身就是征收维权的大忌。这一现实足以说明,我们整个国家的司法状况仍停留在司法没有权威,司法机关缺乏公信力的“启蒙”阶段。群众不信法,不懂法,遇事不靠法,于是各种因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所引发的严重暴力案件便会接二连三的持续爆发,按下葫芦浮起瓢。而类似“镇政府大院引爆炸药”的“维权”旧闻,一再“还魂”而成为新闻,也就不足为奇了。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行政诉讼专家杨在明指出,作为一名专业维权律师,我们一定要向广大被征收人强调3点,并且必须反复、多次强调:其一,信访不好用,不可依赖此法,否则后患无穷;其二,私力救济风险大,不可轻易使用,用也一定要事先学习法律、咨询律师,做到有备无患;其三,法律途径维权宜趁早。越早让专业律师介入,则整个维权进程越早被引入法治的正轨,既能有效规避非法治状态下的种种风险,又能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救济。权利的核心价值之一,就是遭遇侵害时能够获得有效救济。对于当前的权利救济困局,最大的责任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又该如何去做呢?这是我们要拭目以待并全力加以推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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