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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约到92%了,征地补偿款直接打给你,不要也不行!

摘要:行政机关作出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允许由着性子“自由发挥”。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决定就是“依据”,没有它们,那就叫没依据,你打款了也没用,也不算是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已经签约到92%了,征地补偿款直接打给你,不要也不行!

  在日前的连麦咨询中,有一位网友的提问在明律师觉得颇具代表性:其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因高速公路建设而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方近期下来人跟当事人讲,这个项目已经有92%的被征拆户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了,就剩下你们这几户了,我们准备将补偿款直接打进你们的账户里……随之,来人就当面宣读了一份“材料”,并明确撂下话要在打款后组织人员实施强制清理、铲除。那么,征收方的这一套操作究竟意味着什么?签约签到一定比例,直接打了补偿款,接下去就能为所欲为了吗?

  【签约签到92%,依照法定程序下一步该干啥?】

  征收方强调已完成的签约比例如何如何高,意思其实是明摆着的,就是要给仍未签字的被拆迁人施加压力。

  看见没有,别人家可都签了,没人和你们是一头的了,你们已经被孤立了,已经成了阻碍项目推进和别人领取奖励金的绊脚石了……

  不怕自己不顺溜,就怕影响别人,这是很多人笃信的一点,而征收方恰恰抓住了大家的这一心理,持续拿签约率说事。

  但问题在于,即便真如征收方所言签到了92%甚至更高的比例,接下来它又能针对未签约的被拆迁人做些什么呢?直接“少数服从多数”实施强制拆除、腾退?

  当然不可以。事实上,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签约满足报批条件后的法定程序是有明确规定的:

  1.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2. 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的政府(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

  3. 依法获批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4.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大家看,签约签到位之后,征收方需要严格依法做以上这些事,而且要按照顺序先干什么后干什么,不能乱来。

  未组卷报批,就自然拿不到征地批复;拿不到征地批复,就自然发布不了征收土地公告;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就自然作不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最后,未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就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而不能强制拆除、清理房屋或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

  依法征拆就是一环套着一环,环环相扣的连续动作。法律和行政法规既然明文规定了,就不允许地方政府肆意创新、跳步。

  故此,签字签到90%以上了离强制拆除还远着呢,距具体落实补偿安置费用也尚有差距。征收方以此为由提及打款、强制拆除或以此相威胁,明显于法无据,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等来打压被拆迁人。

  请各位牢记,别人家签字与否,和我家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关系。大家完全不必听信征收方或者村民代表的那一通“扣帽子”式的说辞,而是要更加坚决地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直接往账户里打款,就算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了?】

  实践中,征收方不由分说便往被征地农民账户里打款,进而以已经打过款了为由实施强制腾退搬迁的情形时有发生。一些农民心里也含糊——这都打了款了,是不是就意味着人家可以强制拆除了?

  当然不是。因为征收拆迁是政府负责的为践行公共利益需要的行政行为,不是老百姓做买卖。强买强卖那是不讲道理,况且也完全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

  简单地讲,征收方若要依法履行其补偿安置职责,只有两条路:要么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再根据协议打款、分房;要么给被拆迁人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再根据决定打款、分房。

  既无协议也无决定,完全凭自己的“小账本”就去给被拆迁人账户里打款,你打得是什么钱呢?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还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相关费用的标准是什么,房屋、土地的面积是多少,种植的青苗是何品种、类型?

  这些事实如果都不清楚,凭空就打进来一笔款,这能叫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吗?这只能叫乱花纳税人的钱。

  请大家牢记,行政机关作出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允许由着性子“自由发挥”。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协议或者决定就是“依据”,没有它们,那就叫没依据,你打款了也没用,也不算是依法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再往后推一步大家也就明白了:先补偿,后才能搬迁。您补偿都没依法落实呢,还想着强制拆除老百姓的房子?那无异于是与虎谋皮、白日做梦。

  直接打款这招事实上是一种心理战,目的就在于造成既成事实,促使被拆迁人认可这笔款项从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人需要谨记,此种情形下切勿有任何同意、领款的意思表示或者行为,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决提起相应程序,明确自己不认可这笔费用的态度,避免落入征收方挖好的陷阱里。

  这就好比一些美容店会不由分说将过路人“拽”进店里硬按在椅子上接受“试用”服务一样,等你反应过来人家都给你服务过了,你不给钱等什么呢?

  【“宣读”的材料能对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效力吗?】

  这一咨询中当事人提到的另一个细节也颇有“趣味”——上门人员并未提供任何补偿安置决定那样的书面文件,而只是口头宣读了一份决定打款的材料,而后就把材料带走了。

  显然,这又是在和被拆迁人打哈哈——仅仅是宣读材料,能视为将材料依法送达吗?当然不能。未依法送达的材料会对被拆迁人发生法律效力,进而成为下一步实施强制拆除的依据吗?当然不会。

  征收方这样做的目的昭然若揭:不想留下任何书面文件供被拆迁人去复议或者诉讼!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是确定可诉的,一旦进了诉讼程序,诉讼结果未出前就不敢强制拆除了,那一折腾就是半年到一年时间,显然征收方不愿意那么费事。

  所以,这位咨询者口中的种种怪现象,无一不是在反映出一个事实:涉案征拆项目不怎么合法!正因为它的补偿安置标准、方式、项目等经不起法律的推敲,征收方才会千方百计想办法避开法律程序,目的就是要逃避司法的审查和检验,在其所擅长的“政策”层面将被拆迁人解决掉。

  越是这样,被拆迁人越要识破征收方的意图,尽早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将案件引入到司法审查的轨道上来。到了法庭上,我们再看看征收方还能不能拿其“已经打款了”“签到92%了”来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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