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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强拆后报警,只给一份告知书行不行?

摘要:如果强制拆除行为还造成了在场被拆迁人或其家人的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也不应以其不具有对此类行为的治安管理职责为由不予制止甚至坐视不管。
房屋遭强拆后报警,只给一份告知书行不行?

  日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江苏法院十大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征收拆迁和违建查处的案例占据了半壁江山。这当中,案例五“宗某某诉某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的裁判观点颇为值得探讨。实践中,被拆迁人通过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征拆中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时有发生,那么区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怎样做才算是履行了法定职责呢?江苏省法院对此又是持怎样的态度呢?本文,在明律师就带大家看看这一问题。

  【简化后案情:房屋遭拆除后报警,只给一份“告知书”?】

  宗某某的厂房屋顶和机器设备在拆迁中被毁损拆除,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请求保护财产权。派出所接报警后立即对涉案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且调取了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证据。

  经调查,派出所认定宗某某所称的财物损失系行政机关实施拆除行为所致,便以“告知书”形式告知其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的治安案件管辖范围,建议依法另行寻求救济。

  宗某某对此告知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告知书违法。

  然而,两级法院最终均判决驳回了宗某某的诉讼请求。江苏高院在本案典型意义总结中指出,在房屋征收拆迁、违建拆除中,房屋权利人认为其房屋被违法拆除而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

  此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但是,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征收、拆违等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围,公安机关不宜对其合法性直接作出判断。

  公安机关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接到报警后及时处警,并将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务的情况告知当事人,应当视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拆迁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以拆除房屋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通过本案裁判,既明确了公安机关在这类纠纷中具有及时处警、调查、告知的法定职责,也确定了公安机关保护财产权的职责边界,对于此类纠纷的定分止争起了指引作用。

  【律师解析: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职是手段,不是目的】

  实践中,许多面临不法逼签、强拆的被拆迁人都会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报警,进而对个别公安派出所的不履职行为提起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被拆迁人完全没必要为上述裁判观点而感到困惑、苦恼,更不至于因这一起个案的裁判而对依法维权的步骤产生怀疑。

  在明律师认为,我们至少应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上述从结果上看不利于被拆迁人一方的裁判:

  其一,仅以一份告知书来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职责,需要以确系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为前提。

  具体到个案中,很多情况下房屋都是被所谓“不明身份的社会人员”强制拆除或者打砸破坏的,地方政府也会极力否认其参与组织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

  上门强拆的人脑门上并没刻着字,拆除时也是不由分说就直接动手,这种情况下显然不能要求被拆迁人去判定究竟是政府拆迁还是有人在故意毁坏财物。

  故此,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当然应该立即报案,寻求公安机关的快速介入调查。而倘若经调查拆除房屋行为不是行政机关所为,而是由开发商、村委会等非行政主体组织人手实施的,那么公安机关当然有责任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该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其二,被拆迁人选择报警的目的并不在于让公安机关追究违法强拆行为的治安管理责任,而是要在明确违法主体后实质性解决补偿、赔偿争议。

  如前所述,行政机关往往不会自认实施了违反法定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案例五中的情况其实有些特殊,即涉案双方已经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依据协议实施拆除行为这一事实已较为明确了。

  而在大量案件中,围绕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会推诿扯皮上相当一段时间的,会不断有组织、机构站出来试图替行政机关背锅。

  被拆迁人的权利救济战略就是要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强拆的实施主体,进而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最终以行政赔偿或者协商谈判来定分止争。

  而在实务中,个别公安机关存在接报警后不出警,出警后不进行调查询问,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材料就以“不归自己管”为由搪塞被拆迁人等做法。

  被拆迁人以公安机关为被告的起诉,恰恰要应对的就是这些不利情形。通过诉讼来促使公安机关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出具书面材料或者在庭审答辩中确定是“xx级别的政府因某个具体项目实施的涉案强拆行为”,这也就达到了被拆迁人起诉公安机关的取证目的。

  的确,告赢公安机关对案件全局的意义来说或许是有限的、非决定性的,但在具体个案中,它却完全可能成为被拆迁人锁定违法强拆主体的最有利途径。

  且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如果涉案拆除行为存在明显的简单粗暴、违反搬离室内物品并妥善清点、移交等法定程序的情形,客观上已造成了严重扩大损失,那么公安机关即便不负有对此进行治安处罚的职责,也应当履行其对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的职责。

  而如果强制拆除行为还造成了在场被拆迁人或其家人的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也不应以其不具有对此类行为的治安管理职责为由不予制止甚至坐视不管。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江苏法院对这一案例的裁判观点至少告诉了我们,公安机关在接到被拆迁人针对强制拆除房屋、铲除青苗的报案后必须履行及时出警并调查询问情况,制作书面告知书等工作职责,而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出警、不处理或仅口头上给予答复。被拆迁人在遇到此类情形时要听从专业律师的意见,及时报警并进行取证,为下一步的起诉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创造条件。“过程性”的维权行为,是不必计较官司本身的输赢胜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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