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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未妥善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摘要:如果补偿安置协议系因征收方的原因未能得到完全履行,被征收人欲要求其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协议,此时征收方应对未履行的协议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未妥善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怎么办?

  2017年,李女士位于江苏省某市某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该房屋的土地性质系国有土地。

  2018年,李女士与相关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李女士认为该补偿协议对其房屋的面积计算存在错误,因此未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但征收部门为促使李女士履行协议,遂于2019年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女士履行协议,并搬离案涉房屋。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征收部门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该判决,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征收部门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通过作出通知书、决定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要求被征收人履行该补偿协议,遂撤销了一审判决。

  那么,相关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如果征收部门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履行行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寻求救济呢?

  如果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征收部门可以通过同样的方式要求申请人履行补偿协议吗?征收部门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协议吗?

  一、 补偿安置协议的设置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补偿安置协议是征收部门对于被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一种书面约定,其目的是明确补偿的方式和条件,更好地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征收部门承诺的补偿条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协议一经订立即产生效力,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各自的权利。

  二、 补偿安置协议的性质

  补偿安置协议因为是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所以具备合同的属性,因此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及合同无效、可撤销的相关规定,但同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主体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协议的一方是行政机关,因此补偿安置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的而签订的,所以其兼具行政属性,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如果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未妥善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该怎么做呢?

  如果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征收方及被征收方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各自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便不会存在什么争议,但是实践中往往存在补偿安置协议未按约定履行的情况,具体未能履行完全的原因可按主体原因划分为两种,即征收方的原因和被征收人的原因。

  如果补偿安置协议系因征收方的原因未能得到完全履行,被征收人欲要求其履行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协议,此时征收方应对未履行的协议的原因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系因征收人的原因使得补偿协议未能履行,此时征收方是否能够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将被征收人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要求其履行补偿协议呢?结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征收方提起的该民事诉讼会以主体不适格被驳回起诉。那么具体的原因是什么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之规定,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又拒不搬离的,行政机关首先应催告其履行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履行补偿安置协议决定书,在此情形下被征收人仍不履行协议,征收方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的方式要求其履行协议。除上述方式外,不得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协议。其原因系按现行法律规定,被征收人要求履行行政协议时提起的是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行政协议若干规定》第6条及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案件中不得作为原告,也不得反诉,赋予其作为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要求被征收人履行行政协议则违背了上述法律规定。

  以上是关于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中的一些规定和讨论,但是由于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还会有很多,在此无法详尽讨论,如果您家也遇到了上面案例中的情况,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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