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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泰安镇拆迁补偿标准,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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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泰安镇拆迁补偿标准,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扬州泰安镇拆迁补偿标准,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一、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拆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收土地公告》(扬广拟征告字〔

2021〕2027号)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用地政策调整,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扬广征补告字

2021

2027

)作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因交通运输用地需要,征收部分集体土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泰安镇金泰村前丁组。

三、拟征土地四至范围:

东至:

施工区

;

南至:

施工区

;

西至:

施工区

;

北至:

横三路。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

2020〕95号)执行。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建设用地

82.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57.75万元公顷;

农用地

41.25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2.75万元人。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

2020〕95号)执行。

五、被征地农民安置: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文件执行,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拟征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公顷、万元、人

序号

被征地村组

征地总面积

其中

安置人数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费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小计

其中:

耕地

1

金泰村

前丁组

0.104

0.0837

0.0761

0.0203

2

5.1274

5.5000

0.1712

10.7986

本次征地土地补偿费统一拨付至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调查登记结果补偿给所有权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

2021〕87号)文件执行。

七、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根据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范围内不涉及村民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八、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

地上附着物及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在本公告公布后

30日内,持有关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局

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补偿内容以现状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九、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有不同意见要求听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至

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泰安镇建设与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

刁余,

联系电话:

0514-87282143。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特此公告。

扬州市广陵区

人民政府

2022年5月9日

二、2023年扬州拆迁公告?

法律分析:

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

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

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

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

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

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

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三、扬州的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在腾讯网网站查询,城区包含广陵区5个、邗江区9个、开发区2个、生态科技新城6个、蜀冈瘦西湖风景区2个、江都区1个,仪征、高邮、宝应等市县分别有2个。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扬州拆迁规划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2、住宅房屋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平方米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平方米的,按230平方米确认安置面积。

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3、住宅房屋搬迁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货币补偿的,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确定;

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重置价格乘以超出面积的3倍确定。

4、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5、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以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

被搬迁人在同一搬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搬迁住房面积。

6、被搬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搬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平方米,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审核同意后,由搬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搬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不得跨户型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

7、搬迁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搬迁人初装费。

8、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以最终实际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

9、房屋安置地点、基准价格、安置办法。

①安置地点:

新桥安置区二期期房(杭集镇双隆村)。

②安置房价格:

8191元/_。

③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_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临时补助费。

④安置办法:

分房时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序号和分房规定。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

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广陵区经济开发区高桥村巷东组、项东组、项西组;

中兴村村属、中兴村丁三组、卢东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广陵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在12月以内的,按20元/_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30元/_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2023年扬州拆迁公告

住宅房屋补偿安置:

1、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2、住宅房屋搬迁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30平方米的,按实确认安置面积;

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30平方米的,按230平方米确认安置面积。

被搬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部分,不安置住房,按照被搬迁房屋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3、住宅房屋搬迁选择全部或者部分货币补偿的,被搬迁合法住宅房屋面积在230平方米以内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确定;

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屋重置价格乘以超出面积的3倍确定。

4、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5、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以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

被搬迁人在同一搬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被搬迁住房面积。

6、被搬迁人仅有一处住宅,搬迁面积小于安置房最小户型55平方米,且又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园区审核同意后,由搬迁人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搬迁安置房给予安置,不得跨户型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结算差价。

7、搬迁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对固定设施确实不可以移装的,应按现行价格支付给被搬迁人初装费。

8、被搬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单价以最终实际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

9、房屋安置地点、基准价格、安置办法。

①安置地点:

新桥安置区二期期房(杭集镇双隆村)。

②安置房价格:

8191元/_。

③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月_平方米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的,按6个月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发放临时补助费。

④安置办法:

分房时按《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序号和分房规定。

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1、非住宅房屋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且没有改变用地性质,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做产权调换,对被搬迁人实施货币补偿。

对地上建筑评估确定补偿,对租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所签租用合同退还相应的租金。

2、被搬迁人对房屋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货币补偿(包括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的金额增加20%的补偿款。

3、被搬迁人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载明住宅用房,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和安置,应当支付被搬迁人营业补助费。

4、搬迁非住宅房屋,应当向被搬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设备移装费用。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广陵区经济开发区高桥村巷东组、项东组、项西组;

中兴村村属、中兴村丁三组、卢东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三、工作安排:

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广陵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自本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住宅房屋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交房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在12月以内的,按20元/_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按30元/_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扬州2021年的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

1、曲江街道沙口村翟东组地块:

东至运河北路,南至施井路,西至现状庄台,北至大世界广场

2、曲江街道沙口村翟西组地块:

东至翟庄组,南至汽车塑料件制造公司,西至沙施河,北至现状小区

3、曲江街道沙口村翟庄组地块:

东至翟东组,南至施井路,西至翟西组,北至扬州汽车运输公司

4、文峰街道渡江村薛家、吴家组地块:

东至联谊路,南至开发路,西至规划路,北至七里河

5、广陵经济开发区邱卜村霍桥组地块:

东至纵二河,南至GZ228地块,西至纬三路,北至GZ227地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第八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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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扬州泰安镇拆迁补偿标准,2023年扬州拆迁公告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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