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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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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一、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城市房屋拆迁有以下步骤:

1、由征收部门发布征收公告;

2、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3、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滨州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滨州拆迁补偿标准

滨州市滨城区土地一共分为四类片区,详细补偿标准如下:

  一类区片  区片范围:

滨城区东至渤海二路,南至黄河一路,西至渤海十二路,北至黄河八路。

  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78000元/亩,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65000元/亩,未利用地52000元/亩。

  二类区片  区片范围:

东至东外环路,南至黄河大坝(南外环),西至西外环路,北至北外环路,除Ⅰ区片以外的区域。

  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64800元/亩,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54000元/亩,未利用地43200元/亩。

  三类区片  区片范围:

包括滨北、青田和小营三办事处全部土地,沙河、里则、杜店、梁才四办事处Ⅱ区片以外的区域,彭李、市西、市中、市东、北镇五办事处Ⅰ、Ⅱ区片以外的区域,杨柳雪镇袁凤楼村、北陈村、宣家村、北于村、杨柳雪村、刘国梓村、李打虎村、北王村、赵宏村、乌龙堂村、白家村、韩家村、赵家村、石庙村、东齐村、刘叶茂村、林家村、罗家村、张八村、王汉林村、丛家村、杨占帽村、计赵村、夏家村、苑家村、西齐家村、权家村、林家油坊村、徐园村、聂家村、杨集村、道西张村、大河郭村、南陈村、东孟村、吕家村、褚家村、龙凤张村、贾王家、万家村、双庙赵村、大赵村、李赞皇村、西孟村、封家村、大范村、艾家村、初家村、墨家集村、勺头韩后村、勺头韩前村、店东李村、尚店街村、邓家村、茶棚赵村、穆刘村、后纪村、街南宋、西纪村、前纪村、前宋村、南孙村共62个村。

秦皇台乡王锢镥、后杜家、前杜家、打油张、王门家、颜家东、颜家西共7个村。

  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62400元/亩,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52000元/亩,未利用地41600元/亩。

  四类区片  区片范围:

滨城区除

一、

二、三类区片以外的区域。

  补偿标准:

基本农田61200元/亩,基本农田之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51000元/亩,未利用地40800元/亩。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滨州市滨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滨州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滨州市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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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滨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条例,滨州拆迁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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