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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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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一、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2018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文(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第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八条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

2021年土地管理法新版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内容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2、修改内容二: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修改内容三:

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

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

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

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三、2021年土地管理法新版主要内容

2022年土地流转新规定如下:

1、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3、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国家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4、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四、2022年土地流转新规定

土地政策2021年新规定为要保护耕地的数量和土地的质量。

目前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流转以及农业规模化的生产,但为了防止土地会变成非农化,为了保护耕地的数量以及土地的质量,现在享受农村土地的补贴的政策将越来越严格。

湖堤、泄洪区、滩涂及河道等都不是属于农村的集体耕地的土地,通过复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得不到补贴的。

《2021年土地政策新规定》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3、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4、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5、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6、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

1、定义收集范围。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的五种具体情况是:

军事、外交用地;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提高补偿标准。

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强调,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

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五、土地法新规定2021年

土地政策2021年新规定为要保护耕地的数量和土地的质量。

目前我国大力推进土地的流转以及农业规模化的生产,但为了防止土地会变成非农化,为了保护耕地的数量以及土地的质量,现在享受农村土地的补贴的政策将越来越严格。

湖堤、泄洪区、滩涂及河道等都不是属于农村的集体耕地的土地,通过复垦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是得不到补贴的。

《2021年土地政策新规定》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不属于农村集体耕地的滩涂、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已经围垦、种植作物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能获得补贴;

3、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4、经县级人民认定,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5、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不能获得补贴;

6、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田并且常年不耕作的,不予补贴。

1、定义收集范围。

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实施的五种具体情况是:

军事、外交用地;

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2、提高补偿标准。

对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征地时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并为被征地农民安排社会保障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明确强调,征地补偿应当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有保障。

在征地补偿范围上,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面子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村民住房和社会保障费。

将农村村民住房作为单一的补偿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农民对集体土地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增加社会保障支出,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助。

六、2022年土地管理法全文

2021年土地管理法新版主要内容如下:

1、修改内容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规范开垦耕地验收制度,鼓励社会主体依法参与土地整理。

加大对破坏耕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耕地“非粮化”的法律责任;

2、修改内容二:

完善土地征收程序。

增加征收土地预公告制度,明确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强化被征地农民参与制度,保障其有效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修改内容三:

加强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保障。

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批准程序,要求地方政府依法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

禁止侵犯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权益,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明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并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依法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要求“入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贯彻落实国务院用地审批有关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层级,农用地转用方案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再“逐级”上报审批。

简化审批材料,将原“一书四方案”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申请。

合并办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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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土地法新规定2021年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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