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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土地使用税缴纳依据

摘要:本文介绍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土地使用税缴纳依据的相关知识,内容包含土地使用税依据是什么,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法是什么,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耕地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是什么?,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的规定是怎样的?的征拆普法内容。欢迎咨询在明律师在线客服。
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土地使用税缴纳依据

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土地使用税缴纳依据

一、土地使用税缴纳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具体税额。

一、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这里的“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确定方法:

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二、土地使用税税额计算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根据地区不同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而市、县人民政府则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依据主要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具体税额。

二、耕地需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依据是什么?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

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

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

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一、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依据是什么

一、商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法

1、土地使用税按半年缴纳,在每年的4月、10月缴纳,也可以在4月份一次全部缴纳。

2、土地使用税向地税申报,申报完成后,填写缴税单之后到单位开户所在的银行进行缴纳。

3、申报方式按照主管税务局给你单位定的是网上申报还是上门申报。

以上就是关于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土地使用税在哪里缴纳的相关信息。

国家开征土地使用税的目的地是保护土地的资源,希望相关企业能够节约用地。

现目前土地使用税只在镇及镇以上城市开征,所以其全称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按企业的实际占用地的面积计算进行缴纳,按平方米计算。

二、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1、按城市区分算:

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区分算: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区分算:

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6、相关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单位适用税额,月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由几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其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7、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8、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四、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法是什么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税 纳税主体有:

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购置的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客观:

《 土地增值税 清算 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五、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法律规定 土地使用税 纳税主体有:

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购置的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

法律客观:

《 土地增值税 清算 管理规程》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 注销登记 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六、缴纳土地使用税的范围的规定是怎样的?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

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

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

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

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一、土地使用税的相关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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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土地使用税法律依据

内容审核:毕文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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