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国家在进行相关的建筑项目或者城市建设时会征用一定的土地,然而征用土地是有一定的补偿标准的。土地所有者会获得相关的征地补偿款。那么,征地预存款是什么?以下就让为大家带来征地预存款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地预存款是什么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征地申请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级国土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收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市、县国土部门所设立的专户,确保收土地申请获得批准后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征地预存款制度是加强征地秩序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款如何做会计分录呢
对于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款,可以看做是“在建工程——土地成本”。
借:在建工程——土地成本
贷:银行存款
1、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改建、扩建、改良工程等发生的实际支出。
2、需要安装的设备应先通过本科目核算,待达到使用状态后转入固定资产。企业购置的不需要安装可直接使用的设备,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征地补偿资金预存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不过,更多的会计人士一般是这样的: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贷:银行存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而支付征地补偿费属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
三、征地补偿款包括哪些部分
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是指征(用)地单位在将用地报批材料报给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之前,将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及时足额兑现。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计算征地补偿费时应按照有关法定标准,确保准确。预存的征地补偿款不得少于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费总额。
以上就是由整理收集的关于征地预存款是什么的法律知识。本文中还为大家详细地回答了其他关于征地预存款是什么的相关问题。希望大家能够仔细阅读,如果遇到了问题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征收土地预公告什么意思法律分析: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推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开设征地预存款专户,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
征地预存款数额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进行核算。
申请用地单位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存款通知单按期缴纳至专户。
财政部门出具预存款缴纳凭证作为县(区)政府报批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第三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具体批复信息,包括: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费用等)。
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兑付到位。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兑付产权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兑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征地预存款不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补缴。
土地征收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将征地预存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 征地预存款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款不得混用。
第六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预存款专户中调度挪用资金。
对发现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征地预存款制度 -征地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预公告,是指在征地行为依法报批前,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该公告起到一个预告知作用。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收土地预公告什么意思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如下(一)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三)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五、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如下(一)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二)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三)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预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二)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最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
前款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及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登记,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
六、征地预公告与征地公告区别法律分析:
征地预存款制度是指申请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足额预先存入征地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积极推行征地预存款制度的通知》
第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开设征地预存款专户,并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
征地预存款数额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进行核算。
申请用地单位依据国土部门出具的预存款通知单按期缴纳至专户。
财政部门出具预存款缴纳凭证作为县(区)政府报批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第三条 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具体批复信息,包括:
国务院或省政府批文、批次或项目征地情况明细表(村居名称、征地面积、区片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保费用等)。
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在征地批准后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兑付到位。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兑付产权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兑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征地预存款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征地预存款不足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督促用地单位足额补缴。
土地征收部分或全部未获批准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通知财政部门及时将征地预存款部分或全部退回申请用地单位。
第五条 征地预存款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预存款不得混用。
第六条 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征地预存款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征地预存款专户中调度挪用资金。
对发现截留、私分、贪污、挪用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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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预存款,土地增值税预缴政策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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